| 劳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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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3-24 14:38 |
莱索托实施的现行劳工法为1992年颁布的《劳工法》第24号,该法案就劳资纠纷仲裁、工资、雇佣合同、劳保福利、工作时间、假期、非当地居民就业及工会等做了具体规定。
(一)有关劳资关系的规定
*正常工作时间。每名雇员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5小时,每连续工作5小时后应休息至少1小时,每周加班不得超过11小时,且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1.25倍。
*公共假日。莱每年有12个公共假日,工人应享受当天带薪休假,如需加班,雇主应付双倍工资或倒休一天。
*解雇。不得无故解雇工人。工人被解雇时有权为自己辩护。工作满一年的工人被解雇时有权领取相当于两周工资的解聘费,因违法行为而解雇的除外。
*病假。工作满6个月后,工人可最多享受12天的带薪病假;工作满12个月后,除12天带薪病假外还可享受24天的半薪病假。休病假须有医疗证明。
*产假。女雇员可凭医疗证明休产假6周。除合同规定或自愿,雇主可不付休产假者工资,但不得在此期间解雇该名工人。
*提供交通。凡要求工人在晚8点至早5点间工作,雇主有义务提供交通工具,将其送到距工作地点10公里范围内离家最近的地方。
*最低工资标准。雇主须至少向雇员支付最低工资。莱劳动部门将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莱劳力价格低于邻国南非,具有竞争力。
(二)聘请外籍人员有关规定
在莱投资的外资企业,公司经理 及其管理人员可自动获莱工作许可,如其需特殊技能工人,且莱当地没有的,可雇佣外籍工人,但他们必须先获得劳工部和内政部颁发的工作与居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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