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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索托对外贸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2008-10-14 04:13  文章来源:驻莱索托经济商务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调研



一、贸易主管部门
莱索托政府主管贸易的部门是莱索托贸易、工业、合作社与市场部。
二、贸易法规体系
莱索托作为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DU)成员国,在货物和服务贸易等方面采取与SACU同样的法规政策和贸易措施。在1969年南非关税同盟的协议中,规定南非为整个南非关税同盟区制定贸易政策。因此,南非的普遍贸易政策措施,如关税税则和反倾销等适用于莱索托。
三、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的统一贸易规则下, 莱索托于1996年制定了第5号《进出口控制法案》和1997年第3号《贸易企业法案》。这两个法案规定的有关贸易管理措施与南非相同。莱索托实行自由贸易制度,对一般商品进口没有许可证管理,但对一些特殊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这些商品包括鲜活海鲜、酒类、石油及部分石化产品、放射性矿产品、废旧产品、对环境有害的产品、赌博器材以及武器等。企业经营贸易需领取经营许可证,经营彩票、赌博和酒类等商品行业的企业,需要领取特殊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莱索托进出口商品标准和检验检疫工作分别由贸易、工业、合作社与市场部以及农业与食品安全部负责,其中工业品由贸易、工业、合作社与市场部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由农业与食品安全部负责。检验检疫标准执行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制定的统一标准。
五、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莱索托作为南部非洲关税同盟成员国,其海关监管工作与南非海关协调一致,双方签有联合协作协定,海关监管制度与南非海关相配合。货物通过南非海关转口到莱索托后,双方有关关税、反倾销条例、非关税壁垒等监管法规是一致的。
莱索托关税计征制度按照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国规定实行:
[特惠税]南部非洲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相互进出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成员国对从关税同盟区以外进口的货物征收统一关税,关税在进口货物抵达的第一个口岸征收。
[关税] 关税的征收采取从价税计算,海关依据货物交易的价值估价, 其价格是进口商实际支付和可支付的货物价格加上发生的特定费用和成本。还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同样货物的交易价值、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演绎推理方法, 再出售价格, 或利用生产成本、利润和其他支出参数计算出来的价值。海关估价可以依据FOB价格, 也可以依据CIF价格。平均关税税率为12%。
[海关附加税]对大多数进口货物在征收关税后还要征收14%的增值税。但如果进口的货物是用来加工生产后再出口, 则可以免交14%的增值税。
[反倾销和补偿税]当进口货物的FOB售价低于其国内价值时,可对该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决定一般由南非贸工部决定,莱索托照单执行。
[关税返回]对进口用于加工再出口的货物,采取先征后返办法。即在最终加工产品出口后,生产者可以申请返回进口货物时征收的关税。但生产者必须提供有关文件证明进口货物是用于加工再出口的。
[保税仓库]对进口货物加工企业,莱允许建立保税仓库。进口加工企业把进口货物先存放在保税仓库,海关进行严格监督,只有货物进入国内消费时才要交关税。

驻莱索托使馆经济商务处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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