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Lesotho

首页>政策法规

来源: 类型:

莱索托企业所得税规定

1.根据莱索托《1993年所得税法》,除非享有特别豁免权,否则任何在莱索托设立商业存在的公司都要对其在莱获得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所得税税率:

(1)出口至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以外的制成品出口收入:10%

(2)促进莱索托境内工业、科学、教育或其他领域发展的制造活动收入:10%

(3)(仅能维持生计而非商业化的)农牧业经营收入:10%

(4)其他收入:25%

3.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应在每年6月30日或之前向税金局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并分三次预先支付企业所得税,以减轻财年末一次缴纳大量税款压力。

公司可在莱索托标准银行、第一国民银行、莱索托莱利银行、税金局银行大厅(马塞卢总部)等处通过电子转账、银行支票和现金支付三种方式缴纳税款。

在没有提交或逾期提交所得税申报表,以及逾期或不支付应缴税款的情况下,公司将被征收22%/12个月的附加税。

信息来源:莱索托税金局《企业税收指南》

https://www.lra.org.ls/sites/default/files/2017-05/Corporate%20Tax%20Guide.pdf